南京大学学生住宿、退宿须知
    办理住宿须知:
    1、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或每学年注册时服从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以下简称“房产科”)的宿舍床位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2、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未经房产科允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如确需调整,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房产科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3、按学校规定,本(专)科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办理退宿须知:
    1、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一届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下一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房产科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2、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房产科重新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3、学习期间因不愿继续在校内住宿等个人原因需退宿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年的6月1日—20日在所在楼栋提前办理退宿手续。
    4、新一届研究生如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和住宿通知之日起四周内以电话(025-83596054)或传真形式(025-83596057)向房产科申请校外住宿,房产科将不予安排床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校外住宿申请的,一律视其为住宿,开学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宿手续。
    5、未能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的,可在次年的1月5日-10日办理退宿,可退半年住宿费,床位学校收回。
    6、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7、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补交全额住宿费。
    8、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公派出国、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