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均适用本条例。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条  凡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 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四) 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
第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3、有其它突出表现。
第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凡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2、原则上一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九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文字作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发生非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 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毒品者,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女性者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 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籍、考试纪律、住宿管理等规定,依据校有关规定并按照本条例中对于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十九条  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违纪证据材料的整理以及违纪处分程序的启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学生违纪证据材料及违纪学生本人检查整理装订,启动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办公会议批准,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备案,由院系发文。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院系学生办公室将学生违纪材料提交院系办公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由学校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系学生办公室将学生违纪材料及院系办公会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发文。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对学生违纪事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拖延处理、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有权直接处理或要求有关院系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  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召集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呈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对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终止处分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处分决定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并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不服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任何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材料必须归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条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