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导师在退(离)休前完成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任务,使在校研究生如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142号以及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年龄规定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
       年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
       二、博士生导师
       1、经我校自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不含院士),年满62周岁不再招收博士生,年满60周岁不再接受直博生。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不含院士),年满67周岁不再招收博士生,年满65周岁不再接受直博生。
       三、凡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不能参加师生互选,博士生导师不再列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不再接受硕博连读的博士生。
       四、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应转给本专业其他符合招生年龄的导师。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