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机构及职责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校、院(系)分级负责。
       1、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工作细则;制定硕士生招生计划;编制印刷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办理报名手续;组织各院(系)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试建议分数线;组织初试合格者的复试、资格审查和录取工作;开展硕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有关研究等工作。
       2、各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 系主任)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评卷;根据我校复试分数线和招生计划提出复试名单,进行复试;做好与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选派单位的联系工作;积极开展与院(系)有关的招生宣传工作等。录取硕士生的政审工作由各院(系)总支负责。